一、土地政策
    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且属区、市重点招商引资和区、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的可入驻新区。
  2、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计收测量费、放样费、挂牌手续费、土地评估费。
  3、土地使用期内,在完成投资总额的20%以上的投资后,可享有土地权抵押、转让权。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4、对外商独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按基准地价成本价收取。
    5、 新区对特殊企业用地,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二、财税政策
    6、对新区财政贡献超出1000万元的企业,新区财政给予企业扶持发展。
    7、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期满后,5年内减半征收。
  8、 从事药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9、 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10、 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1、 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2、新区内注册、异地经营的企业或经营场所、总部迁入新区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13、 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14、 外商投资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
  15、 外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6、 新区内企业将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新区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的,经申请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返还所缴纳的增加投资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该企业决策者,以个人所得的50%为基数征收个人所得税。
  17、 目前全国开征而西藏尚未开征的有关税种,在新区的国内外投资企业享受同样免征待遇。
  18、 企业在新区年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75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扶持比率为15%;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扶持比率为20%;30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30%。
  19、 企业在新区年缴纳所得税可享受政策扶持,具体比率是: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20、 除工本费外,新区10年内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明文规定收取的除外)。
    三、金融政策
  21、 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国商业利率的2.472个百分点的特殊优惠政策。
  22、 允许外商(指外国、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新区投资企业以汇质抵押方式向区内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
  23、 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20%以上的,可向西藏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24、 凡一次性投资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新区,注册资金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新区给予其贷款贴息一年的财政扶持。
  25、 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贷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四、外经贸政策
  26、 新区内的经营企业可优先赋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和科技企业,可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
  27、 新区内的企业,进口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8、 新区内的企业,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辅料、零部件、原器件、包装材料,以及外商投资者为履行出口合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等,海关按保税货物管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五、工商行政管理
  29、 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30、 对外来企业迁至新区登记注册,或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工商、税务或特种行业管理部门只收取登记注册工本费。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进行验资。对产权清晰的企业可免交资产评估证明。
  31、 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3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突破占公司注册资本20%的限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以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可不受限定。
  33、非法人企业在申请登记注册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后,在年检中不再提交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六、其它政策
  34、 在新区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在开发区落户。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35、 凡一次性投资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新区,注册资金在3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解决部分员工农转非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的费用。
    36、在新区投资建设的企业,新区免收市政管网接入费、道口接口费、占道费;减半收取电力设施接入费、报件费、渣土准运费。
    37、在新区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的,减半收广告牌使用费。
  38、在享受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仍享受区、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七、附则
    39、上述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变更,以国家政策为准。
  40、 本优惠政策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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