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记者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第三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每档上涨了250元。从2012年9月1日起,将我区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900元、850元分别调整为1200元、115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现行的8.50元、8.00元、7.50元分别调整为11.00元和10.50元。
新标准本月起执行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区经济快速增长,自2010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以来,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纯收入持续增长,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稳步提高,现有的最低工资标准已不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逐步缩小各阶层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保障低收入阶层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对我区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已经显得非常必要。区人社厅在通过调研综合考虑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海拔高度等因素后,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00元、1150元;小时最低工资调整为11.00元和10.50元。截至目前,我区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已经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省(市)中居中上水平。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调整幅度加大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调整幅度最大。与2010年相比,此次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较2010年上涨了2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上涨了2.5元,是历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最大的一次。二是为便于各地(市)选择,将最低工资标准的3个档次改为2个。
三是适用范围更广泛。根据《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谈到落实新标准的意义时,该负责人说,这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改善工资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
据悉,此后,我区各地(市)将结合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依据自治区发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2个档次,选定适合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公布实施。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或依法约定的劳动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劳动报酬。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了解,我区在2004年首次实施“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在2008年和2010年两次调整了我区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