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下午,自治区城乡居民和在编僧尼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字仪式在拉萨举行。自治区财政厅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西藏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在仪式上分别签署了《西藏自治区创先争优强基惠民驻村工作队人员和驻寺管委会工作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作协议书》与《西藏自治区户籍人员及援藏干部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作协议书》。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充分体现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关爱。日前,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免费为全区城乡居民和在编僧尼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据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尹分水介绍,此次城乡居民和在编僧尼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采取“政府出资、商业保险运作”的新型保险管理模式,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每年财政需投入资金约4400万元。保险范围主要以西藏户籍为准,包括全区各类职工、城乡居民、援藏干部、寺庙僧尼以及户籍不在我区的援藏干部;此次保险方案规定现有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购买的公检法司(含交警)、基层工商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在校学生校(园)方责任保险与此次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同时享受。
具体参保标准为: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驻村、驻寺工作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照2012年自治区强基办与西藏人保财险分公司签订的协议,按照人均保费272.5元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额分别为:伤亡保险金额为每人30万元,附加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为每人10万元,附加医疗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他城乡居民(包括西藏籍单位职工和城乡居民、援藏干部及西藏籍在编僧尼)按年人均11.5元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伤亡保险金额为每人5万元,附加医疗保险金额为1万元。